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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黑老大虞关荣4年涉案40亿元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如何处罚?
“招标不过钱塘江”,浙江“黑老大”虞关荣涉黑案
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终考验的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能力。2020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和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就要持续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将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纳入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以治本之举实现长治久安。
这里是浙江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高峰期,一天之内就有几十亿的招投标工程在这里成交。安定的社会秩序,良好的营商环境,使杭州成为中国最具经济活力、最具幸福感的城市之一。
让人们想不到的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之前,当地的招投标市场也曾被黑恶势力染指。
4年内涉案金额近40亿元,虞关荣如何变豪夺为巧取?
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有组织犯罪侦查队科长徐强:当时业内有一句话,叫做“招标不过江”,“江”就是指钱塘江,因为滨江区,是在钱塘江的南岸,所以招投标,在滨江只有虞关荣说了算。
虞关荣,对于在杭州市滨江区从事建筑土方、市政工程的人来说,这曾是一个让他们不寒而栗的名字。在这个行业里,当地人都知道虞关荣承揽土石方工程不仅动土,而且动刀。
2012年7月,承揽土石方工程的老板陈生祥刚走到滨江区一家酒店的大门口,几名男子突然冲进旋转门,将他摁在地上,挥刀就砍。
这起持刀伤人案件,正是虞关荣为了独霸土石方市场一手策划指使的。公然持刀行凶,这样的恶性案件在杭州极为罕见,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虞关荣因证据不足最终被取保候审,陈生祥却被迫转行,自此退出了土石方市场。
随着势力不断壮大,虞关荣逐渐感觉到了风险,在杭州这样一个省会城市依靠暴力生财不是长久之计。从2014年起,他开始着手谋划所谓的转型升级,将黑手伸向了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
通过围标、串标等方式拿下工程项目,再转手将工程分包出去,每个项目可以轻松赚取几千万元的“中介服务费”,虞关荣就这样把豪夺变成了巧取。
在4年时间内,虞关荣参与的招投标项目多达36个,涉案金额近40亿元,“招标不过钱塘江”的恶劣影响对当地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2018年5月,浙江省公安厅根据扫黑除恶举报线索出动近500名警力,一举抓获了包括虞关荣在内的33名涉案人员,纪委监委依纪依法查处涉案“保护伞”29人。
虞关荣:利益上就是平时,这个也不是说一天两天能形成的东西,是久而久之相对平时多联系,吃吃饭,拜个年,平时也送点礼,烟酒,然后我在做这个生意上的情况下,相对来讲可能带来更多的方便吧。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朱伟静:这15年当中,也收受了各种(利益),特别是虞关荣利用各种节假日来邀请我吃饭,在吃饭的过程当中收受红包。15年下来,这个确实我自己现在回过头来想一想确实也吓了一跳。
一步步坐大成势,虞关荣如何不断编织“关系网”?
在滨江这样一个社会治安良好的地方,虞关荣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什么能在十几年间不断编织“关系网”、一步步坐大成势呢?
浙江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省扫黑办主任朱晨:虞关荣案子不是一时形成的,它含有经济实体的外衣,有一些正常企业的业务,但是实际上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这个现象我们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是迫在眉睫。
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是增强防范黑恶势力“免疫力”的固本之策。针对虞关荣案暴露出的招投标乱象,浙江省深化智慧治理,全面推广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让法定开标程序上网,实现了线上全程操作、处处留痕。通过交易大数据分析系统,及时发现围标、串标线索,有效提高了防范预警能力,智慧监管保障了招投标在阳光下运行。
在浙江,人民群众一直是社会治理、平安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受益者。从“枫桥经验”到“平安浙江”,再到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一次又一次证明了,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离不开创新社会治理,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认定标准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
恶势力犯罪特征及认定标准
(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注意:人数较多,要求不能低于三人;“相对固定”指该纠集者或骨干成员必须参加至少两起八加三类刑事案件。
(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涉黄、赌、毒等,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注意:八加三类案件界定的是案件范围。团伙的实施的案件原则上必须属于八加三类案件范围。另外,单一的抢劫团伙案件只有满足两个特定才给予认定;两个特定:特定地点指在学校周围抢劫或者车匪路霸;特定人员指针对学生的抢劫犯罪行为。单纯的卖淫团伙、吸、贩毒团伙如果不具有公开性和性质显著恶劣的条件,一般不予认定。多次(其中至少有三起构成刑事案件)采取暴力胁、滋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注意:“公开性”指的是三起刑事案件至少两起属于本条中的八加三案件范围;“至少三起刑事案件”可以是同个罪名。
(3)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威慑势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