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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步骤是什么?
2021
08 /03
11:56
消息来源
大律师网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步骤是什么?
  2021年7月31日15时许,扬州广陵公安分局李典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李典镇某居民刘某家中有人聚众打麻将。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

  到场后发现,被举报位置系居民刘某在家中开设的棋牌室,且正处于营业状态,王某、黄某、严某等四人正在打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1号)》,自7月28日起,扬州主城区范围内的娱乐场所、室内文化体育场所、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室内宗教场所、洗浴中心等一律暂停开放,刘某在疫情防控关键阶段仍为他人提供娱乐场所,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参与打牌的四人进行了口头教育。

  疫情当前,公安机关提醒所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场所经营业主,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同时警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减少人员聚集,停止非必要聚集活动,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对社会负责。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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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适用的一般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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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第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第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刑罚与行政处罚在处罚的性质是不同的,所以在对于时效问题规定的方法上也是不同。刑法关于犯罪追诉的时效,是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以及可能给予的处罚,作出的规定,它的追诉期限与犯罪的法定刑期相适应,不是一个统一的时效期限。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追诉时效只规定了两年一个期限,没有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追诉期限。这主要是因为,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情况不同,违法行为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触犯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总的说,这类违法行为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相对来说是较小的。

  因此,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从处罚手段上看,比刑罚要轻;从处罚的目的上看,更注重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行为人自觉守法。因此,从这个角度说,行政处罚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不宜规定过长,也不必过细。同时,由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申诫罚、财产罚、人身罚、行为罚几大类,不同于刑罚,因而也不好以不同的处罚种类规定不同的追诉期限。所以规定一个统一的2年追诉期限,是比较适当的。

责任编辑:总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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