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普法课堂 > >正文
山东老汉遭陌生男子爬车后加速行驶致人死亡 二审维持过失致人死亡罪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山东60岁老人李吉孝遭陌生男子爬车,后加速行驶致人死亡获刑2年半,该案二审于8月12日宣判。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吉孝有期徒刑1年。对此判决,李吉孝的儿子李光(化名)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将继续申诉。
8月12日下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吉孝有期徒刑1年。受访者供图
老人遭陌生男子爬车后加速行驶致人死亡获刑
二审判决书中梳理的案发经过显示,2019年8月17日中午,被害人李某因与妻子吵架情绪激动,拦停一辆黑色越野车,随后从车窗钻入在越野车后方停车等待的一辆白色厢货车副驾驶舱内,厢货车司机熄火停车后打开车门,李某又跳下车,向后奔行。
与此同时,被告人李吉孝饮酒后驾车,缓慢行驶至已停车的白色厢货车后,准备绕行,李某又跑至李吉孝车旁,攀住驾驶室车窗下沿,将一只脚伸入车内,踩踏着车窗下沿向车顶攀爬,将上半身趴附在车辆顶部。李吉孝慌乱之下,为急于摆脱李某,遂驾车向左变向提高车速绕过白色厢货车,向前行驶一小段距离后,李某从车顶摔下,致后脑部受伤,倒地不起。
随后李某被送往潍坊市中医院救治。刚到医院时,李某又从医院跑出,再次被其妻、民警等人送回医院。同年8月22日,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判决书显示,案发后,李吉孝委托同车人报警,自己驾车回到家中,随后又将车辆开回案发现场附近,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案发经过。
2020年10月29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吉孝酒后驾车在被害人爬车时,未停车而是加速行驶,致被害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
最终,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吉孝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11万余元。
李吉孝上诉后,该案于2021年2月25日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8月12日二审宣判。法院二审认为,事发后李吉孝有自首行为,在二审期间履行了赔偿义务,且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负有责任,决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吉孝有期徒刑1年。
是否为酒后驾车和正当防卫家属认为有争议,将继续申诉
李吉孝之子李光告诉新京报记者,对于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将继续申诉。李光称,此案的两个最大争议点,父亲李吉孝是否为酒后驾车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院对律师的辩护意见均未采纳。
一审后李吉孝上诉请求改判自己无罪。上诉状称,李吉孝在面对李某主动对其实施的突然加害行为时,直接触发其避险和正当防卫本能,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李吉孝的辩护人郭辉称,李某的不法侵害存在现实紧迫性,被告人李吉孝不停车继续行进的行为,正是在摆脱李某的不法侵害,且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在攀爬车辆时将腿伸入驾驶室内,虽然对李吉孝的驾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干扰、妨碍,但并非是攻击或侵害行为,李吉孝等人的人身和行车安全并没有面临现实的危险,亦未形成严重威胁。被害人的行为不足以构成不法侵害行为或属于正在发生的危险,也不具有现实紧迫性。”
对于李吉孝是否为酒后驾车,李光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父亲有酒后驾车的行为,我们在二审开庭补充辩护意见中已经提出,我父亲喝酒的证据只有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且事发第二天奎文刑警带我父亲到医院进行抽血,也并没有含有酒精报告。”
法院审理认为,与李吉孝共同饮酒的3人证言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足以认定李吉孝案发当日中午喝了约半斤四十多度白酒后驾车的事实。此外,因李吉孝于案发后次日到案,未及时供述案发前与他人饮酒的事实,其发生事故时体内酒精含量已经无法查证,但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其饮酒后驾车的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