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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化安全法制经验刍议
2021
08 /16
08:58
消息来源
人民法院报
中国古代文化安全法制经验刍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维护文化安全,是一个国家得以繁荣昌盛的重要保障。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传承不绝的文明史,这在世界所有的轴心文明中是绝无仅有的,曾经造就出辉煌的汉唐盛世,对周边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历史上文化的强盛,不仅仅得益于强大政治、经济的支撑,也得益于法律制度对文化安全的维护。

  中国古代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文化安全”这样的概念,却十分看重文化对国家兴亡的作用。清代思想家龚自珍在《定庵续集》中说:“欲知大道,必先为史。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历史是文化赖以依存的时空载体,文化是历史赓续传承的精神财富。欲灭其国,必先灭其史;而灭其史,即割断其文化血脉。国家灭亡但历史文化尚未被泯灭,就必然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希望,由此可见文化安全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文化安全既包括表层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安全,更包括深层的价值观念的安全。著名国家安全学学者刘跃进教授在《解析国家文化安全的基本内容》一文中认为:价值观念“是这种言行模式背后发挥支撑作用的精神支柱,是文化中更内在也更为深刻的本质方面。”从哲学理论上讲,价值观念即价值观,是人们对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抱持什么样的看法和观点之总和。因而,中国古代的文化安全法制建设,主要是通过特别维护各种文化价值观的稳定性与连续性,进而达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目的;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经验,对今日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家庭、个人层面:用法制维护以“孝”“义”为代表的文化价值观

  传统社会乃“家国天下”,家庭牢固,国家才能稳定。家是个人依附的巢穴,同时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欲家庭稳固,必得有人人信服的价值观念来加以维系,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节”等等,才能使不同的家庭角色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达到“家和万事兴”的局面。然而,孝悌节义这一类观念在个人内心的养育,光靠道德教化是不够的,还得用法律制度来进行规制,才能使之内化为普罗大众的行为心理,真正起到“修身”“齐家”的作用。

  毋庸置疑,“孝”是古代家庭最重要的价值观念,国家法制对此的维护可谓不遗余力。早在夏朝就有不孝罪,《孝经·五刑》篇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大于不孝。”汉代以后的历朝统治者,莫不宣称“以孝治天下”,孝成为安邦定国的核心文化价值,调整孝道的法律制度建设亦随之从两方面展开。

  一是用法律维护物质层面的孝道,强调子孙对父母长辈的供养。汉《二年律令·奏谳书》规定:“有生父而弗食三日……当弃市。”不养父母的行为会被判处死刑。《宋书·何承天传》记载,南北朝刘宋时期,江陵(今湖北荆州)县民尹嘉因不养生母被告,“法吏葛滕签,母告子不孝,欲杀者许之。”后因遇到大赦,尹嘉才免除一死。及至隋唐,相关立法日趋完善。《唐律·斗讼律》规定:“供养有阙者,徒二年。”但需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堪供而阙”为入罪标准。如果子孙确系家境贫寒、无力供养,不合有罪;同时还有严格的程序限定,“皆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相当于今日之自诉案件。如果父母尊长不去官府告发,则不予追究。

  二是用法律维护精神层面的孝道,强调子孙对父母长辈的敬养。《礼记·内则》中说:“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汉代以后,这样的孝道观念逐渐法律化。汉《二年律令·贼律》中规定:“子殴詈祖父母、父母,弃市。”此后各朝基本沿袭这一立法模式。《宋史·任布传》记载,任布在担任越州(在今天浙江绍兴一带)长官时,“有祖讼其孙者:‘醉酒詈我’,已而悔,日哭于庭曰:‘我老无子,赖此孙以为命也。’布闻之,贷其死,上书自劾,朝廷亦不之责。”可见骂詈父母尊长是要被判死刑的。非惟如此,顶撞父母尊长也是犯罪,罪名为“子孙违反教令”,须判处两年徒刑,直到清末法制改革,该罪名成为是否废改的争议焦点。正是由于古代法律对如何维护孝道伦理做了精心的设计,从而使得“孝”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形成稳固的民族心理。诚如孔子所说:“夫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民众莫不视之为天经地义的行为准则。

  《礼记·婚义》中说:“夫妇有义。”“义”是传统家庭中又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观念,主要用于调整夫妻关系。《礼记·中庸》云:“义者,宜也。”北宋理学家程颐说:“顺理而行,是为义也。”即,一个人的行为是否适宜、是否顺应情理。适宜、合理就是义,反之就是不义。夫妻之间不能因感情冲突、性格不合,动不动就提离婚,那只是“想不想离”的问题;而要看离婚是不是符合“义”的要求,那就是“该不该离”的问题。基于此,古代法律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方面,以“义绝”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汉书·孔光传》载:“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由此逐渐发展出“义绝”的法律制度。根据唐律的规定可知,丈夫对妻子以及妻子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杀、伤、奸等行为;反之,妻子对丈夫以及丈夫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杀、伤、奸等行为,就构成“义绝”,必须离婚。《元典章·刑部》记有这样一个案例:丈夫李先强奸继子媳妇阿李,又将妻子李阿邓打伤。官府认为:“夫妻原非血属,本以义相从,义和则固,义绝则异”,强制判决李先与李阿邓离婚。

  另一方面,以“不义”作为不准离婚的理由。周礼中有“三不去”的礼制,汉以后逐渐转化为法律。其中“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即娶妻时贫贱,后来升官、发财、出名了,不能休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即结婚时老婆带了很多嫁妆,说明她娘家境况很好。后来娘家破败了,老婆无处可去,不能休妻。对此,《大戴礼记·本命》篇何休注文中的解释分别是:“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现在常说“男人有钱就变坏”,那是缺德;夫妻一方遇到灾难而置之不顾,那是把人往绝路上逼,都是不义的举动。若违反了义的诉求,在古代法律的视域中,是决不允许离婚的。正因为传统法律有了这样的设置,使得“义”的价值观念得到了一以贯之的传承。时至今日,人们对夫妻关系处理得好的男女,往往会给出“重情重义”的赞誉。

  国家、社会层面:用法制维护以“忠”“信”为代表的文化价值观

  《礼记·儒行》云:“儒有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忠诚、守信的价值观念,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内容,且被芸芸众生视为人生法宝。一个坚守忠信理念以立身处世的人,必将得到国家和社会更多的认可与褒奖,更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君国一体的帝制时代,忠于君主,也等于忠于国家,因而中国人从来都有“忠君报国”的信仰,国家法律对此亦多方进行调整,从而将忠的价值观念熔化为牢固的民族心理,为维系国家安全提供了坚韧的文化纽带。秦汉法律制度中,已设置了惩治不忠行为的罪名。《汉书·景帝纪》注文中记载:“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律文中规定的“大逆不道”罪,涵涉的范围甚广,其中包括投敌叛国的不忠行为,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姊妹都要连坐处死。汉武帝时曾发生举国轰动的李陵案。天汉二年(公元前99年),名将李陵(前134—前74年)率五千骑兵直捣匈奴单于王庭,结果被匈奴八万精兵围困,力战数日,杀敌万人,最后因无粮草、箭矢和援兵,战败被俘。后来有人说李陵投降了匈奴,且帮其练兵,“于是族陵家,母弟妻子皆伏诛。”(《汉书·李陵传》)此案就是用“大逆不道”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

  汉以后,忠的道德观念不断进入法典,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仅“十恶”罪中就有四个罪名是涉及忠的:谋反:“谓谋危社稷。”指企图推翻当朝政权的行为;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指破坏皇帝宗庙、坟墓、宫室等行为;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明、清法律改为“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指投降敌人、背叛国家的行为;大不敬:西晋律学家张斐在《注律表》中称:“亏礼废节,谓之不敬。”指冒犯皇帝尊严、妨害皇帝人身安全的行为。儒家提倡的忠是“君仁臣忠”:君主对臣民要仁爱、要施行仁政,臣民对君主和国家要恪尽忠诚义务,相互的责权利以彼此对等为价值追求。古代法律对这种理念的维护,无疑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当然,汉唐以后,法律过度强调臣民对君主尽忠诚义务,以致变成愚忠,是需要批判的。当下,我们已经拨乱反正,不再有“忠君”“愚忠”的观念;但“尽忠报国”的观念却是值得提倡的美德,在现行法律中也得到了强有力保障。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专门设置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分设了11个罪名,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死刑,充分维护了几千年传承不变的忠的文化价值观。

  “信”既是社会层面的道德准则,更是文化观念中的重要内容。中国早期字典之一东汉许慎的《说文》中说:“诚,信也。从言成声。”又说:“信,诚也,从人言。”可见,诚就是信,信就是诚,所以现在常常将两个字连用为“诚信”。然而这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明清之际思想家王夫之指出:“诚,以言其实有尔。”说的都是实际上有的,相当于实话实说。清代文字学家段玉裁在《说文解字·言部》解释“信”时说:“人言则无不信者。”人说出来的话没有人不相信的,相当于说话算话。前者侧重于内在的心态,后者关注的是外在的行为。《礼记·大学》曰:“此谓诚于中,形于外。”内心有诚意,外部就会表现出守信的行为;外在守信用,内心必然有诚意。无论古今,诚信对社会和谐的秩序构建功能都是不可替代的,因而成为法律制度调控的重点对象。

  早在西周,法律制度对债务纠纷中的失信行为采用多罚制,除了要判令债务人偿还债务,还要处墨刑以及其他刑罚。《周礼·秋官·司约》记载:“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其不信者服墨刑。”重要契约刻载于宗庙彝器上,一般契约则书写在红色竹帛上。违背诚信的人要处以墨刑。墨刑就是在脸上刺字。一个脸上被刺字的人,走到哪儿别人都知道,这是一个不守诚信的人。这和当今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各种媒体上公布“老赖”名单的做法,道理上是相通的。另据东汉著名经学家郑玄对《周礼》的注文反映,失信行为人还会被处以“不齿”的附加刑:“不齿者,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依照“序年齿”的礼法之制,人与人见面先要问清年龄,然后再根据长尊幼卑的礼数来交往应酬。被判不齿之刑的人,其户籍不得按年龄顺序与正常人编著在一起,大家见面也不与他序年齿、打交道。这是一种表面温柔实则凄惨的耻辱刑,在传统的熟人社会,对失信行为打击力度非常大。

  汉唐以降,法律制度对不守诚信的行为实行双罚制:既要如数偿还债务,还要处以刑罚。《唐律·杂律》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其中贯穿的原则就是:所欠债务越多,拖欠时间越长,处罚就越重。最轻的要用笞杖打二十下屁股,最重的可以处杖一百。如果所欠债务价值超过“百疋之物”,“百日不偿,合徒一年”,拖欠时间超过一百天,判处剥夺自由强制劳动一年。明清时期都沿袭这一立法精神,没有质的变化,只是具体处刑数量略有变化。“信”作为文化中的重要价值观念,不仅需要用道德教化的方法来进行培养,更需要用法律强制的手段来加以规制,使之内化为民众的行为习惯。正因为古代法制对此做了多方面的规定,且打击力度大,使得诚信理念得到广泛推崇,积淀起“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的生活经验,形成诚信为本的文化传统。

  综合而言,中国古代法制在维护文化安全方面的成功经验,在于通过维护不同层面的价值观念来形成文化共识、培育文化基因,除了上述的“孝”“义”“忠”“信”外,法律对“仁”“礼”“廉”“耻”等价值观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而文化共识就是一种“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认知态度,文化基因则是一种难以复制、难以改变的遗传密码。它不因朝代更换而戛然断裂,亦不因外来文化侵蚀而訇然坍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比利时欧洲学院谈中华文明时指出,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仁者爱人,“至今仍然深深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于此,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获得了不可颠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当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亦有着重要启示:文化安全是法治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托,法治建设是文化安全日臻牢固的有力保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的体系建设与实施措施研究》(龙潇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金燕)
 
 
责任编辑:鲁林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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