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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闹海》的法律解读
头戴乾坤圈,臂绕混天绫,脚踏风火轮,手持火尖枪,这是谁呢?相信大家已经猜出来了,他就是我们的小英雄哪吒!哪吒是我国民间家喻户晓的神话英雄,在《封神演义》《西游记》等文学作品中都作为重要角色出场,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与哪吒有关的故事很多,其中以《哪吒闹海》最为大家津津乐道。今天,我们在感动于哪吒不畏强权、勇于斗争的同时,还可以试着从法律角度对故事情节(本文故事情节皆取自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979年制作的动画电影《哪吒闹海》)进行剖析,看看里面都隐藏着哪些法律知识。、
哪吒是陈塘关总兵李靖之子,天生神力,自幼习武。哪吒七岁那年,天降大旱,百姓颗粒无收。东海龙王作为掌管降雨的天神,不但滴水不降,还命夜叉去海边强抢童男童女。
在这里,东海龙王触犯了两个刑事罪名,即滥用职权罪和故意杀人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作为负责降雨的天庭官员,东海龙王在工作岗位上,不仅不认真履职、及时降雨,还利用手中的权力,强抢童男童女,致使陈塘关百姓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东海龙王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此外,东海龙王之所以强抢童男童女,是为了吃“童子肉”,故他的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
哪吒和小伙伴在海边玩,将混天绫放入海水中搅动,震动了龙宫,龙王派夜叉前来巡视,但夜叉却仗势欺人,想强抢童男童女。哪吒挺身而出,用乾坤圈杀死了夜叉,接着又杀死了前来增援的龙宫三太子敖丙。
一开始,面对夜叉强抢儿童的非法行为,哪吒挺身而出制止,应属“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但是,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限度,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将会构成“防卫过当”。哪吒虽然年纪小,武力值却远在夜叉和三太子之上。当时,哪吒已经用混天绫控制住三太子使其不能反抗,但他仍未停手,接着用乾坤圈杀死了三太子,其行为显然构成了防卫过当,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爱子被杀,东海龙王悲痛万分,请来三位兄弟,共商报复之计。四海龙王带领水兵,水淹陈塘关,并闯入李靖家中,要李靖交出哪吒才肯收兵。哪吒想要反击,遭到李靖的阻拦。哪吒为了全城百姓的安危,挺身而出,悲愤自刎。
亲人被杀,作为受害者家属的东海龙王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依法寻求公力救济。然而,东海龙王却选择私自报复,以致触犯了法律。让我们来看看他们都触犯了哪些法律吧。首先,四海龙王水淹陈塘关,致使无数田地、房屋被淹,无辜百姓死于非命,他们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决水罪,由于后果严重,应当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次,四海龙王未经李靖同意,直接闯入李靖家中,这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而住宅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我国的《宪法》和《刑法》分别对非法侵入住宅罪进行了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四海龙王应为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太乙真人借莲花与鲜藕为身躯,使哪吒还魂再生。复生后的哪吒欲找龙王算账,太乙真人将火尖枪和风火轮送给哪吒。哪吒手持火尖枪,脚踏风火轮,大闹龙宫,战败龙王,为民除害。
哪吒找龙王算账,不仅为了报前仇,也是为了阻止龙王继续在陈塘关胡作非为、伤害百姓。但即使是这样,哪吒也无权直接惩罚龙王,而是应当将其交给国家机关处理,由司法机关对龙王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哪吒以恶制恶的做法就是犯罪行为了。另外,应注意的是,太乙真人明知哪吒有向龙王打击报复的意向,还为其提供犯罪工具—火尖枪和风火轮,因而他与哪吒构成共同犯罪,太乙真人是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帮助犯是从犯的一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等。
古训有云:无规矩不成方圆。人人都遵守规则,社会才能有良好的秩序,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的边界就是法律。重新看《哪吒闹海》的故事,我们不仅要感动于哪吒的勇敢和大义,更要谨记:无论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还是为了维护自己、他人的权利,我们都应当诉诸合法渠道,切莫因一时冲动而知法犯法,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