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溪普法 | 十三类刑事案件证据规格(二)
三、盗窃案件
1、询问被害人或被盗单位。问清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经过,如何发现被盗,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问清被盗赃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盗钱物存放于何处,单位被盗的要取保管人证,法人出证的无效。
2、提取可证明被盗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3、力求获取原始赃证,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应拍照片,附卷作为案件证据,原则上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如确实必须先发还失主的,应作详细的记录。无法取得原始赃证的,必须有赃款、赃物下落的确凿证明。如赃款已被花销,应查明花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证明人,获取用赃款购买的实物。赃物被变卖的,力求找到买主,取得原物或证明。 4、通过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5、对追缴的、犯罪嫌疑人退赃的赃物应由物价部门做出估价鉴定。
6、有盗窃现场的要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如衣物、手套、作案工具等。
7、现场提取的毛发、指纹、足迹等应做鉴定,对现场痕迹如撬门、破锁、挤压等形成的现场周围的其它痕迹也要做鉴定。
8、力求缴获全部作案工具,对已缴获的作案工具有鉴定价值的,必须经过技术鉴定。
9、审讯犯罪嫌疑人。(1)审清犯罪的次数及具体情节,包括作案时间、地点、手段、预谋和实施过程;(2)审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盗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3)问清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藏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4)问清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有无提供作案目标和作案工具的人员,如有,要审明提供的过程;(5)合伙作案的,要审明是集团作案还是共同犯罪、合伙作案次数、每个人应负的罪责及同伙下落,口供要互相印证;(6)有无其他犯罪;(7)必要时,组织犯罪嫌疑人辨认作案现场,制作现场方位图和辨认笔录。
10、作案后果或造成危害影响的证据材料。如盗窃外国人钱物,盗窃珍贵文物、珍稀动物、军用物资、救灾钱款、银行、金库等,给上述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的材料。
四、强奸案件
1、询问被害人。问清发案时间、地点、手段等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后果,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对被害人的陈述要经查证属实,排除伪证和诬告的可能性。对于不满十四岁幼女的询问应由其监护人在场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2、询问被害人亲属或知情人,了解所得情况的来源及具体的案情。
3、获取目击群众的证言。
4、走访调查中所获的证据材料。
5、强奸作案遗留下来的精液、血迹要经过化验和查证,同时对现场提取毛发、指纹、足迹,现场遗留痕迹、遗留物、分泌物、铺垫物、擦拭物进行鉴定。必要时应作DNA鉴定。
6、向被害人提取被撕坏的衣裤、内裤、血衣、被强奸后的分泌物、被害人血型。
7、提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厮打遗留在现场的钮扣、裤带及其它随身携带物品。
8、提取被害人受伤情况的诊断证明、病历等,阴道撕裂、身体表皮受伤、妊娠等,要做出鉴定结论。
9、被害人死亡的,应做尸体鉴定结论。
10、制作现场勘查卷,包括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11、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12、收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作案工具,拍照后附卷,并查明作案工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用以恫吓、胁迫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时所用。
13、调取被害人户卡、查明被害人是否是幼女。
14、审讯犯罪嫌疑人。(1)审清实施强奸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如过去相识、有过来往的,要查清他们之间的认识过程和接触情况;(3)实施强奸的具体手段和经过,包括暴力胁迫、诱骗、醉酒、药物麻醉、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等;(4)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强奸犯罪的思想基础和预谋过程;(5)实施强奸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致伤、致残、致死等);(6)犯罪前后的表现,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投案自首还是被迫交待;(7)如系轮奸犯罪要分清主犯、从犯和各自的罪责;(8)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生理特征、衣着、年龄的了解情况。
15、被害人受侵害后造成的后果,如精神失常、呆滞等。
1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五、故意伤害案件
1、询问被害人。包括被害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所持何凶器。
2、询问目击者、知情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3、进行现场勘查,提取有关物证、凶器。
4、对伤害程度作出鉴定。办案单位向法医鉴定部门提供鉴定所需的一切资料,由法医鉴定部门作出损伤程度鉴定。
5、由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凶器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6、提取凶器,拍照附卷,凶器上的血迹应鉴定比对。
7、审讯犯罪嫌疑人。问清(1)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作案动机和目的,这是确定是否故意伤害的关键;(3)作案工具的种类、来源和下落;(4)造成的后果;(5)对被害人体貌特征的描述,对所提取凶器应辨认,确定是否为伤害被害人时所持;(6)有同案犯的,应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口供互相印证。
六、聚众斗殴案件
1、通过询问现场目击证人,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情况,殴斗规模及殴斗情况,殴斗中使用的作案工具、伤亡情况。
2、通过走访调查现场周围群众,获取案件情况和线索,并加以查证核实。
3、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提取发案现场相互殴斗使用的工具,对现场公共设施被砸、打坏的车辆、房屋门窗等损坏程度如实记录拍照。
4、对毁坏的公共设施物品的价值、新旧程度取证核实,并由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5、殴斗双方犯罪嫌疑人的伤亡情况,应有医院的抢救记录、诊断、病历等;如死亡的,做尸检报告,伤残的做活体伤残鉴定。
6、作案工具实物和照片。
7、有辨认能力的应组织辨认,定时、定位、定凶器。
8、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如交通堵塞、工厂停业、学校停课等材料。
9、审讯犯罪嫌疑人。(1)要审明聚众斗殴的次数及每次的起因、时间、地点、实施过程;(2)审明每次的参与人数规模,造成的社会影响;(3)审明凶器的来源和下落;(4)审明作案前的预谋活动以及参与人在作案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分清主次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