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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两男孩追逐打闹撞倒老人,法院判决父母赔偿十万余元!
孩子嬉戏打闹,
将人行道上的娭毑撞倒,
致使老人九级伤残,
花费数万元医药费。
当老人家属找到孩子父母时,
对方却避而不见。
最终,
老人将两个孩子及父母起诉到法院。
2019年7月3日中午,84岁的尹娭毑和女儿在郴州市桂阳县芙蓉路附近人行道上正常行走。此时,11岁的小鑫与伙伴小凯在前方嬉戏打闹,在相互追逐打闹过程中,小鑫将尹娭毑撞倒在地,致其受伤。
尹娭毑被当场送往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大半个月后出院,共花费住院费5.9万元。经鉴定,伤情为九级伤残。
事后,尹娭毑的家属多次找小鑫和小凯的家长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小鑫的父母支付了5000元治疗费,小凯的家长始终避而不见。
无奈之下,尹娭毑委托女儿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人共同赔偿治疗费、伙食补助、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凯和小鑫相互打闹追逐这一行为,系造成尹娭毑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
该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故小凯和小鑫应当对尹娭毑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因小凯与小鑫在相互打闹追逐中,小鑫撞到尹娭毑,是造成尹娭毑倒地受伤的直接原因,法院酌定小凯对尹娭毑的损害承担30%的责任,小鑫对尹娭毑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尹娭毑在道路上正常行走而遭致他人撞倒在地受伤,不存在过错事由,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由于小凯和小鑫系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小凯和小鑫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且双方因共同侵权行为互负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凯父母赔偿尹娭毑3.1万元,小鑫父母赔偿尹娭毑6.9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提醒家长,要尽好监护职责,既要帮助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使其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同时,也应避免置他人于危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