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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儿子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20万,法庭上竟称并不知情,法院这样判……
2011年3月,刘某(女)与张某(男)结婚,同年生下儿子小博。从小博一岁多起,两人就处于长期分居状态,小博平时与爷爷奶奶、父亲一起居住,周末和节假日会跟妈妈在一起。
2019年11月,刘某和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刘某一次性补偿对方25万元;儿子抚养权归女方刘某,抚养费(含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由双方共同负责。
之后,因刘某未向张某给付约定的房屋补偿款,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刘某支付了10万元,还有15万元尚未支付。
2021年3月,刘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小博起诉其父亲张某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
但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小博本人表示“我更愿意让爸爸分期给,按月给”,并在接受法庭询问时称,在开庭前一天才知道作为原告起诉父亲。
小博作为未成年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与其法定代理人刘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发生冲突时,应如何确认与固定诉讼请求。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时的首要考虑,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将抚养纠纷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表述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那么在本案中,应该首先考虑的是保障小博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体权利利益最大化,考虑与尊重他本人提出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与其本人自身民事行为能力及自身认知能力相匹配的要求与意识,而不是仅仅单纯的考虑作为小博法定代理人刘某的诉求。小博作为10岁的未成年人,对父母关系、父母抚养条件及对父母抚养费支付的要求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与价值衡量选择标准,那么,对于他贯穿庭审始终的明确的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应当予以尊重。
此外,从“刘某多次与被告沟通,以房屋分割款折抵抚养费”及其他陈述可以推知,刘某要求张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的诉讼请求,其意思包含了可用于冲抵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共同财产分割款15万元。该请求既没有考虑小博本人的真实意思,在发生法定客观情况的时候,小博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也会受到影响;而且刘某年收入不到5万元,一次性支付20万元抚养费本人的经济势必出现问题,进而实际损害到小博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小博按每月1100元的标准支付生活费至小博年满18周岁止,并凭票据承担一半的医疗费、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