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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小伙闪婚半年后离婚,近15万彩礼能要回吗?法院这样判!
近日,《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出版发行,该书由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著,今年湖南法院共有37篇案例入选。
是不是对入选案例很感兴趣?别急,小编今天先来介绍一个彩礼返还的案例。
2018年11月,苗族小伙儿小刘经媒人介绍与同乡姑娘小芳相识。按照对方要求,在媒人见证下,小刘将149800元(包含礼金120000元、三金费用15000元及酒席费用14800元)送给女方及其家长,并在11月底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
2019年2月,两人在花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一起外出务工。同年6月,双方发生争吵后一起辞职回家,小芳回到娘家居住,未与小刘共同生活。
小刘认为自己与小芳没有夫妻感情,且因送彩礼已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遂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49800元。经法院调解,两人于2019年8月协议离婚,但彩礼该不该返还、返还多少,双方争议不下。
送彩礼是我国的婚嫁习俗,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原告小刘与被告小芳经人介绍相识后,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两个月后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虽一同外出务工,但在外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各自住宿男女宿舍,四个月后两人辞职回家,被告小芳回娘家居住,仍未与原告共同生活。
原告与被告小芳的相处方式与正常的夫妻相处方式不符,结合两人的感情状况,法院认定双方尚未开启正常的夫妻生活,且双方已协议离婚,缔结婚姻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被告方收取的彩礼应当合理合法的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收受彩礼系被告小芳及父母的共同行为,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依据当事人的意愿,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风俗习惯,彩礼处理方式如下:
(一)15000元的三金首饰,首饰具有佩戴性、依附性、专属性,三金首饰仍然由被告小芳享有为宜,被告方返还原告15000元;
(二)14800元的酒席钱,是为了举办婚礼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消费性支出,认定为原告自愿负担更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故该14800元不予返还;
(三)礼金120000元,其中有52588元女方已用于购买嫁妆,嫁妆现置于原告家中,原、被告均主张以该部分支出抵扣礼金,尚余67412元,原告与被告小芳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登记结婚,双方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未能开启正常的夫妻生活,致使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剩余礼金应返还60%即40447.2元。
故法院判决,结婚时购买的三金首饰由被告小芳享有,结婚时购买且现置于原告家中的嫁妆由原告享有,被告小芳及父母连带返还原告小刘彩礼55447.2元。
被告小芳不服提起上诉,湘西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法官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裁判实物的归属(即“实物当前所处位置、人对实物的实际使用价值与情感认同”)以及“消费性支出不作彩礼返还,缔结婚姻时间长短、缔结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时的剩余礼金酌情返还”等标准,妥善处理彩礼返还事宜,为司法实践开创了彩礼返还方式的参考新范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