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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男童在体育馆被流浪狗咬伤,馆方和监护人谁该担责?法院这样判!
案件经过
任萍起身查看小帅被咬的情况,并前往小狗离去的方向寻找狗和主人。但是任萍和体育中心工作人员经过一番搜寻后却没有任何发现,任萍也拨打了电话报警。
法院判决
赔偿诉至法院,
一审:承担补充责任
一次寻常的出游却带来了如此多的问题,精力物力双受打击的任萍将体育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误学费等共计75035.21元。
这起案件发生在体育中心大院内,属于主场馆外的公共活动区,供社会公众健身娱乐使用,全天候对外开放,体育中心作为管理和维护单位负有保障安全、排除风险的义务。咬伤小帅的是一只无主流浪狗,在群众健身活动的区域逗留,是一种潜在的安全风险。体育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流浪野生动物进入其管理控制的场所,以减少此种风险。
而关于体育中心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限度,法院认为,虽然流浪狗进入该区域与管理疏漏有一定关联,但体育中心并非加害行为的直接实施人,因此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
责任划分如何认定?
二审: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判决结果,任萍表示不服并上诉,要求体育中心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于这起案件的责任划分,二审法院认为,并没有找到涉案流浪狗的主人,也并不能证明有人将该流浪狗带入体育中心院内,因此不存在第三人侵害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的“补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体育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文地址:hunangaoyuan
责任编辑:鲁林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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